202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运输合同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七、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用度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二)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货运合同 1.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消除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断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进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当侵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公道消耗和托运人、收货人的错误酿成的,不承当侵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进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当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当连带责任。 (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当其义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