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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3369-肥城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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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存量房合字 号肥城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肥城市房产管理局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本合同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3.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4.在签订合同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5.本合同所指“存量房买卖交易”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书的房屋权属人再行转让房屋。6.本合同用于存量房买卖交易,一经签订,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持书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如有违反的,请向肥城市 房产管理局反映(电话:3216076)。8.卖方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付款方式交割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银行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以减轻风险,避开引起纠纷。9.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产房产经纪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 3%。前述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费用标准。如发现房产经纪机构超标收费的,可向物价部门反映(电话:12358)。10.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及房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偷税漏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11.本合同条款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没有约定的,可另行协商约定。12.本合同说明部分,各方当事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章如下: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方(卖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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