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xxxx】某某信托-X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服务协议甲方: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融资人 丙方:xxxx 证券有限公司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x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方(质权人):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融资人 证件名称: □身份证 或 □营业执照 或 □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邮箱: 丙方(代理经纪商):xxxx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鉴于:1、甲乙两方签署了《某某信托-X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TTCO-A-I-HT6-202409-ZRHT】),约定:甲方以其设立的“某某信托-X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向乙方购买乙方持有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 【 】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收益权。2、甲乙双方签署了《某某信托-X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编号:【xxxxx】),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 】万股【 】的 A 股 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3、为保障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提供基本账户管理、质押登记办理、盯市及违约处置等一项或多项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贷款本金:指甲方依主合同约定交付乙方,用于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本金数额。(二)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三)中国结算(上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四)中国结算(深圳):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分公司。(五)中国结算(北京):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