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自治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厅共同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根据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律师事务所成本支出;(二)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以及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三)委托事项耗费的工作时间;(四)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五)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所在地社会经济进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件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