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甲方(投资者):姓名(或机构全称): 身份证件类型: 身 份 证 件 号码:甲方指定联络人(书面授权另附):指定联络人姓名: 身 份 证 件 号码:甲方联络方式: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乙方:名 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 系 地 址:**联 系 电 话:**乙方指定营业场所:名 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为法律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释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除有专门说明的,应按如下释义理解:(一)甲方:是指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投资者的授权代理人、指定联络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同为投资者本人的行为。(二) 乙方: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四)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五)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六)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七)普通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1、普通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非信用证券交易及存管登记。2、普通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用于存放非信用证券交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八)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