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时间:2009-10-13 来源:上海劳动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130 次上海钟涛律师 24 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 藏该页面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
不论何原因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终止劳动 关系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二倍工资的支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后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假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没 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自实际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直至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即实际用工第一个月的时间为给用人单位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 论最终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均无需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