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徐耀忠诉浦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 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耀忠,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 201号二楼B端、C 端201-202 室。法定代表人丁纪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海燕,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年3 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耀忠以及被上诉人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宁宇、毛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口头专利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就“联动低音声箱”申请日本专利。20**年 4月 30 日,上海奉贤开源电器厂向被告支付知识产权服务费人民币 40,000 元及检索费人民币 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上海奉贤开源电器厂专利费用人民币 40,000 元,用于向国外申请专利。”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上述费用系原告支付“联动低音声箱”代办日本专利申请的费用。20**年10月 14 日,被告传真告知原告:已根据原告的指示,就涉案专利于 20**年7 月4 日向日本专利特许厅递交了该专利申请及中国专利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在20**年 7月 4日前就该专利向日本专利特许厅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该传真后附申请文件副本及日本专利特许厅受领书。20**年8 月6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第 1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费用清单传真,载明“1、目前已发生费用:日本请款日元134,100 元、翻译费人民币 2,431元、邮资、打印复印费人民币 400元(其中联邦快递每次为人民币118 元)、检索费人民币4,000 元。2、按日方报价审查将发生的基本费用(未计入杂费及特别情况):提出审查费日元 84,300 元;颁发证书费日元75,500元、答辩意见费日本报价为20,000-30,000 日元每小时。参考国内专利在日本申请发明专利的以往情况,答复官方意见一般估计两次,每次约95,000日元,故此项费用估计为 190,000日元,小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