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李丽波营口市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 1 号
负责人:谷云凯,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淑明,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波,女,1965 年 8 月 9 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胜利里 121—09 号
委托代理人:张勇,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食品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建新里
法定代表人:{尹 0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 1X},营口市商业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 2X},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 年 3 月 30 日,营口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营口支行)签订第 010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8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1991 年 3 月 30 日至1991 年 6 月 25 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 9.36‰+50%;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等
1991 年 8 月 5 日,食品公司向工行营口支行新华办事处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 270 万元;借款期限自 1991 年 8 月 5 日至1991 年 10 月 5 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 10.125‰
1991 年 12 月 12 日,食品公司与工行营口支行签订第 048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30 万元;借款期限自 1991 年 12 月 12 日至 1992 年 2 月 25 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 6.75‰;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等
1991 年 12 月 27 日,食品公司与工行营口支行签订 3 份流动资金借款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