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2024-06-05 13:53: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 0 人参加 0(0) 人民网北京 6 月 5 日电(记者 李婧)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24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533401 件,审结 526367 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 年 3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5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