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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末位淘汰制”看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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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末位淘汰制”看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给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多种,但是实务中,遇到最多的一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当员工的工作表现不佳,能力不够时,企业才会考虑解雇员工。但是在这个解雇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争议。企业说员工不胜任工作,员工说自己的能力符合公司要求,两者之间对是否不胜任工作达不成一致性的意见,从而发生争议。案例:猪八戒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经理,2024 年 8 月份,公司以猪八戒不胜任销售部经理工作,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为由,向猪八戒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猪八戒不服,把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调查中,据公司所称是以四个理由来认定猪八戒不胜任工作,而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猪八戒任职以来的考核成绩不佳,在公司七个部门经理中,猪八戒在全年 12 个月中 8 个月排名第七,全年总成绩也排名第七。由于公司的《考核制度》实行的是末位淘汰制,因此考核结果认定其为“不胜任工作”。其次,猪八戒工作纪律较差,常常迟到,全年共迟到 50多次,最高记录 1 个月迟到 16 次;再次,其他几个部门的经理均认为其团队合作性差,影响团队工作效率。最后,在业务上拓展无任何思路、举措。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法律分析篇实际操作中,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是最为普遍的。在这时用人单位往往由于缺乏对“不胜任工作”的准确理解,以及具体操作上缺乏相应的技巧,最后承担败诉的风险。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第一步应当对于劳动者的事实行为进行定性,如究竟是以“严重违纪”还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第二步则是整理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而基于的事实应当予以证明,否则很难得到仲裁及法院的支持。那么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中,公司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对于此事的定性是否有问题呢?我们认为是存在问题的,许多人人力资源部经理与企业人事经理都下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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