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成立疑难问题讨论 一、问题之提出 保险合同究竟于何时成立,这对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影响巨大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讨论与实务中,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究竟为要式合同抑或不要式合同、要物(践成) 合同抑或不要物(诺成) 合同、预收保险费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影响如何评价,诸如此类问题,学说见解、保险实务、行政释函与法院判决歧义纷呈
有关保险合同成立要件及时点的推断,迄今仍无一致的结论
其结果不仅影响保险业者的经营,导致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亦造成保险监理上的困难
上述争议所以滋生之缘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第 13 、14 、57 条等有关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不仅未能顾及保险惯例及实务上的运作方式,而且规定本身体系凌乱、相互冲突、龃龉丛生
因此,自 2024 年 12 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伊始,就将“保险合同成立问题”列为首当其冲的重点修改议题
[1]有鉴于此,笔者拟针对我国保险实务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的疑难问题,略陈管见,期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有所助益
二、保险当事人合意之内容《: 保险法》第 13 条第 1 款与第 19 条之关系如何解释适用 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属法律行为分类上的双方行为,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此民法上有关一般法律行为所共通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内容) 及意思表示三者须同时具备,也应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 [2]《保险法》第 13 条第 1 款所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之规定,即揭示上述旨意
依上述规定,保险合同须有双方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固无疑问
[3]至于意思表示,因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为意思表示众多,何者构成要约,何者构成承诺,不可一概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