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适当性制度》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本制度模板是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编制的,仅供参考,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本制度分为七章,共二十九条
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销售机构的选择、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销售适当性的实施五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是参考资产管理行业常用的销售适当性原则,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二)第三章销售机构的选择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考,不作修改
若法规正式发布后相关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冲突的,再进行相应修改;(三)第四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基金产品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及低风险四种风险等级
每个风险等级又分为多个风险程度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产品的投资对象较为单一,可删除没有的风险等级;(四)第十七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过往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1 / 8 机构检查;(五)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者身份认证,建议保留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资产证明材料、银行账户资料等相关材料;(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需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机构检查;(七)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评价的匹配方式,本制度制作了第二十六条中的匹配表格,仅供参考
2 / 8 XXXX公司销售适当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 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确保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