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 基本规定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1.1.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1.1.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1.1.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1.1.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1.1.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1.1.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1.1.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1.1.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1.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2 管桩质量验收2.1 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2.1.1 单位(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 (子分部 )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2.1.3 单位(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2.1.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2.1.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2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3 管桩验收程序和组织3.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3.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 (含分包单位 )、设计、监理等单位 (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 (子单位 )工程验收。3.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 管桩受力4.1 管桩基础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设计:4.1.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管桩桩基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整体失稳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4.1.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管桩桩基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4.2 根据管桩桩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以及根据建筑规模、功能特征、对差异变形的适应性、场地地基和建筑物体形的复杂性,管桩桩基设计时应根据表4.2 确定设计等级。表 4.2 建筑管桩桩基设计等级设计等级建 筑 类 型桩基重要性系数 γ。甲级(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30 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