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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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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劳动合同法适用疑难问题讨论[摘 要]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确立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作为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对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全文共 12313 字[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适用 疑难 讨论一、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酬劳,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1、主体界定(1)“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似乎表明事业单位有实行聘用制与未实行聘用制的两类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法仅适用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2)合同类型:载明是“劳动合同”,目前运行模式在编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聘用合同,有的地区、部分事业单位对在编工勤人员也适用聘用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可适用劳动合同法主体应当是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招聘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准确概括为“编外人员”),至于“不在编人员”的编外人员范围有多大,类别有多少,什么原因形成编外仍不清楚,其界线当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为限。 2、法律适用 ---------------------------------------------------------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国发办[2024]35 号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 根据国办发[2024] 35 号文的“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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