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朝民初字第 3**号 原告张丽娜,女,1980 年 1 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街**号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周,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丽娜因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3 月 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5 月 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丽娜的委托代理人刘国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丽娜诉称:2008 年 5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 969706 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朝阳区商业街 1 层 012店面,被告应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前交房,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 90 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 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969706 元,然而,被告却直到 2009 年 3 月 2 日才通知交房,且该店面直到 2009 年 5 月 27 日才通过消防验收,比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逾期 208 天
2009 年 3 月 16 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却拒绝退还购房款,原告多次督促均未果
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原、被告 2008 年 5 月 20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 969706 元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 年 5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9697 元(按原告已支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