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自 1996 年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新办法后,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应按《协议书》中“第十四条”规定交各有关方面留存(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
交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时交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未通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出国的人员,需将经公证的协议书径寄留学基金委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均应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长安公证处地址:(1)本部:北京朝阳门北大街六号,新中港万泰大厦七层,电话:65544467/68/69/70/71,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2)业务三部:海淀区中关村海龙大厦,电话:82663758/59/60/61,传真:82663754,邮编:100080
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或高教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指导
留学人员个人办理《协议书》公证手续时,应带两名丙方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根据 1997 年 9 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