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件 李昌海 [案情] 原告覃秀蒿之妻宋方益于 1971 年 10 月 5 日出生,因丧偶后,于 1998 年 11 月 10 日同原告覃秀蒿结婚,宋方益与其前夫于 1993 年 9 月 3 日生育一女陈祝
2024 年 5 月宋方益怀孕,在怀孕期间,宋方益曾到晓麻溪卫生所和大堰卫生院做过数次检查,被确诊为正常,并推定预产期为 2024 年 2 月 10 日
2024 年 2 月 9 日中午,原告覃秀蒿陪同宋方益到晓麻溪卫生所要求住院分娩,晓麻溪卫生所值班医生付正欣(有合格助产士证)接收住院后,对宋方益进行了检查,并且根据要求进行人工诱发分娩
当日晚约 10 时,宋方益分娩一女婴(现取名覃晓晓),付正欣医生处置好婴儿后来检查产妇时,发现宋方益出血不正常,随即实行止血措施,并派人喊在家休息的晓溪卫生所所长覃家焱,覃家焱来所 后参加抢救,让付正欣医生打电话向大堰卫生院求援
当晚 11 时,大堰卫生院的两名医生赶来参加抢救,但因宋方益出血过多,抢救无效,于 2024 年 2 月 9 日晚 11 时 23 分死亡
因临近春节放假,晓麻溪卫生所当日值班医护人员只有付正欣一人,事件发生后,晓麻溪卫生所付给原告覃秀蒿安葬费等损失 9400 元,但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未达成协议
晓麻溪卫生所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申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宋方益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休克,因缺乏尸检和相关资料,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另外,宋方益之父宋益典、之母方正秀共有三女一子,宋方益是其第三女,宋益典、方正秀未与宋方益共同生活,尚有部分劳动能力,还未受到宋方益生前实际扶养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覃秀蒿与宋方益的结婚登记通知书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长医鉴函(2024)01 号鉴定意见
3、付正欣、陈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