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包方与其代理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不得对抗不知情承包方(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发包方派第三人代表其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代表发包方参加工程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与发包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并未告知承包方,第三人要求承包方增加工程工作量,就该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且承包方对发包方与第三人的内部协议毫不知情 , 承包方有理由信任该增加工程量的行为系发包方的意思,发包方应当对该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不得以内部协议对抗不知情的承包方。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舟普朱商初字第 9 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舟民终字第 113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2008 年 11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田园阳光休闲庄做装饰泥水工程,采纳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工程结束。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方由李某某签名后盖章予以确认。后被告方又提出要求原告做大工,对休闲庄的小屋、水池及大石头刻字等进行施工。至 2009 年 1 月 17 日工程全部完工。原告在此期间工程量由被告工作人员董某某、李某某、乐某某负责记账。施工期间,被告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支付原告 1 万元,2009 年1 月 15 日和 1 月 21 日各支付原告 2 万元,后李某某又支付原告 2000元。2009 年 1 月 12 日李某某与被告签订了田园阳光休闲庄的承包合同,其中约定 2009 年 1 月 12 日前的应付款由被告承担。后由李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一直承包经营该休闲庄。2009 年 6 月 8 日,原告拿着工程结账清单要求被告付清尚余工程款,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