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因显失公平变更期限的案例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负责人薛安全,小坡村委会主任兼三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安民,大荔县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武全,男,1970 年 12 月 7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委托代理人杨天社,1958 年 6 月 12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步昌乡上鲁村三组。委托代理人孙曙显,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以下称小坡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安民、被告宋武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天社、孙曙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坡三组诉称,2003 年 9 月 30 日,我组原组长梁明江将本组滩下 60 亩机动地以 4万元发包给被告宋武全,期限 30 年。近年来,村上在有关部门大力协助下,修建引洛渠,用於灌溉村里的滩下机动地,包括被告宋武全所承包的 60 亩土地亦在受益范围内。由于该片土地的改良,2024 年初,宋武全将该片土地以每亩 390 元的价格转包他人,从中牟取暴利。我们认为,原任组长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所签订的 60 亩滩承包合同,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且明显侵害了本组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应无效;同时违反村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之规定,未将承包地款按规定上缴村上、承包合同亦未经村委会鉴证;又从中牟取暴利,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本应给予终止履行,收回土地。但考虑到被告已连续耕种数年,亦做了相应了投入。在法庭释明后,我们决定改变原来的诉讼请求,将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收回土地,改为:变更承包合同价格为每年每亩 150 元,期限为从 2024年起三年(08 年以前不算)。理由是,被告宋武全承包的 60 亩土地,在小坡村委会改善了村上滩地的生产条件,修建了引洛下滩灌溉工程后,该承包地得到了改良,能够充分灌溉,成为旱涝保收的水浇田。又由于当初申请资金不足,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在全村范围内,实行适当提高机动地承包户承包金的方式,来弥补部分配套资金之不足。该方案已向全体村民公布。现大多数承包户都已作了相应调整,而被告宋武全作为受益户却拒绝调整,并强行撒上大麦种子,强行占地经营,引起大多数村民干部的强烈不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