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司法认定苏墨祥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及由此引发的思考(一)案情回放原告:谢丽珍,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南安市新百姓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2005 年 3 月 4 日,原告谢丽珍与被告南安市新百姓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新百姓超市)签订《驻场合同书》、《专柜合同书》各一份
《驻场合同书》约定驻场经营期限从2005 年 3 月 4 日至 2006 年 3 月 3 日
《专柜合同书》约定:1、甲方(超市)场内的所有专柜区的划分与确认由甲方统一安排,并有权根据销售需要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谢丽珍)在甲方商场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商场(店)内的一切规定,如未按规定执行的,以甲方第三次整改通知时间为准,视为乙方违约,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4、甲方收取场地使用费每月1000 元
2024 年 2 月间,杨某等 6 人合谋盗窃了新百姓超市
其中,彭某、钱某系新百姓超市的保安员,在共同犯罪中,彭某向钱某提供了新百姓超市二楼安全门的钥匙,由钱某另行配制了一把 ,两人还共同绘制了新百姓超市的地理结构、监控分布等情况图,并提供给另一盗窃者袁某
该案中 ,杨某等人共偷走了谢丽珍经营的大量黄金首饰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新百姓超市作为超市经营方应尽的附随义务 ,现新百姓超市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谢丽珍对其经营的贵重物品未尽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令新百姓超市应赔偿谢丽珍金银首饰被盗遭受的大部分损失
新百姓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是上诉人应尽的附随义务
由于上诉人对其出租的场所在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