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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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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024 年 3 月,李某两夫妻因外出打工,将自家饲养的一头耕牛委托其朋友戴某看管,期间,戴某将该牛以12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外乡的张某,用于归还债款。李某春节回家后,得知戴某将自家的耕牛卖给了张某,遂以戴某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主张戴、张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某返还耕牛。 王某与宋某系夫妻,2011 年 9 月 28 日,王某夫妇前往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房,交付了购房定金 5000 元,并约定 5 日内签订购房合同。2011 年 10 月 1 日,王某夫妇因公出境,遂向王某的妹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订立购房合同,并全额支付房款。同日,李某(王某妹妹的儿子)作为被委托人,代理王某夫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 42 万元,并当场付清全部房款,订立合同之时李某 15 岁。同年 10 月 15日,王某夫妇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盘价格降低约每平方米 1000 元,王某夫妇知晓后,遂以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购房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而其法定代理人现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故该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42 万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戴、张之间的卖买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戴某将耕牛卖给张某,未得到耕牛所有人李某事后的追认,也未取得处分权,因此,卖买合同无效,应由张某将耕牛返还给李某。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不知道戴某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张某向戴某购买耕牛,并已实际支付了 1200 元钱,属善意取得,不管李某事后是否追认,也不管戴某是否取得处分权,均不影响卖买耕牛合同的效力。张某可不返还耕牛。 [析法] 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问题,在学界主要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合同无效说。该说以给付不能为理论基础而认为:由于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无法履行给付合同标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效力待定论。该说认为,出卖他人之物,属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 51 条之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嗣后取得权利之后,该合同的效力为有效;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权利的情形下,该合同无效。 第三种观点,合同有效说。该说认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人,又非标的物的有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合同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合同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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