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等诉李敬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 1064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如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如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敬文。 委托代理人:欧阳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宪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少武,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昌,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下称富城公司)、黄如山因与被上诉人李敬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 50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珠钢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 年 3 月 18 日,富城公司、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李敬文 41052 元,用于还珠钢物资公司欠货款,时间两个月。富城公司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黄如山在该《借条》上签名“黄山”。1999 年 1 月 21 日,黄如山在该《借条》上书写“由于本人目前经济困难,请求推迟还款期。谨此”,并签名“黄山”。2000 年 12 月 21 日,黄如山在该《借条》上书写“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并签名“黄山”。2024 年 5 月 5 日,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续借条》,确认原欠李敬文的款项至1997 年 4 月 25 日止,尚欠 24752 元(含利息),至还清款日利息按 5 厘年息计算。2024年 6 月 25 日,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确认书》,确认其于 1996 年 3 月 18 日向李敬文借41052 元,用于还原珠钢物资公司欠款,并承诺借款利息按每月 2.5%计,至 1997 年 5 月13 日归还 30000 元,此日后尚欠 25249.12 元,此后利息按每月 1.5%计付。 富城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黄如山陈述:富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李敬文要求黄如山确认欠其款项,故黄如山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向李敬文出具了《确认书》。黄如山与珠钢公司对帐,发现富城公司实际欠珠钢公司 33052 元,故认为《借条》上记载的欠款金额有误。 原审法院认为,富城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