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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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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吕政办发(2024)100 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二 00 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法律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和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建设局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1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1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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