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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营销策划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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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策划、代理合同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深圳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方御花园项目委托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合同甲方:深圳市中圳房地产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龚昌云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上步轻工业管理大厦 501 栋 8 楼电话:83321185 传真:83321185乙方:深圳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赖国强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国贸大厦 316-319 室电话: 82211880 传真:82213365 进展商深圳市建业(集团)中圳房地产进展有限公司(甲方),现委托 深圳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乙方)作为甲方开发的深圳市龙岗区东方御花园项目销售策划、代理人,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代理项目及概况(: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方御花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占地33092M2,容积率为 2.18,建筑覆盖率为 20.7%,绿化率为 53%,总建筑面积86048 M2,11-18 层共六栋围合式结构,可销售面积为 65289 M2,其中住宅面积约为 60289 M2,总户数为 496 套,商业面积约为 5000 M2,(以竣工查丈为准)。二、委托代理形式及代理权限:1、委托代理形式:该项目为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只通过乙方进行该项目的销售活动,乙方为该项目在国内外唯一的销售代理公司。2、委托代理事项:负责在国内及国外的营销活动,包括:营销策划、筹办展销会、负责销售有关文件的编制/设计及制作、与广告商及广告媒体的联系、接待客户并协助买家签署认购书、安排客户前往物业现场考察、组织买家/业主主题活动、筹备和组织有关该项目的各类促销活动、协助买家办理银行按揭及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备注:选择其他与销售相关的合作单位的权力在甲方,乙方可以推举,但需根据甲方决定执行)。三、代理期限: 1、自签定本协议,至公开发售之日起 11 个月止(公开发售日期以电视或报刊所界定之首期公开发售日或甲方组织的开盘典礼为准。两者不一致,以先到的日期为准)。协议期满,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续签或终止协议;若续签协议,相应条款均可另行商定。2、自签定本协议至该项目楼盘销售完毕为止。3、以上 1、2 项代理期限以先到为准。四、甲方权责: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乙方如下资料,以便乙方开展工作。(1)提其甲方乃项目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注册税务登记证;(2)提供该项目的建设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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