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经济、2024 统计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实行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 箱货被火烧毁;(2)600 箱货由子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2、我按 CIF 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 1000 箱,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 4 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否。根据 CIF 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 4 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2000 年 12 月 31 日,议付有效期为 2001 年 1 月 15 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 2000 年 12月 10 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 2001 年 1 月 4 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经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银行的拒付合理。因为《UCP600》规定,应于提单签发日期后 21 天之内到议付行交单议付,否则就成为过期提单。在本案中,我方于 12 月 10 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应不晚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去议付行议付,但我方实际是于 1 月 4 日去议付行议付的,提单已经过期,因此银行有权利拒付货款。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 CIF 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8 条第(3)项规定:“假如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早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