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甲方:乙方:1、 ,身份证号 ,住址 ; 2、 ,身份证号 ,住址 ; 3、 ,身份证号 ,住址 ; 4、 ,身份证号 ,住址 ;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
1.虚拟股(干股):指
厂(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
厂(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乙方:指以上具体 4 人,协议中关于乙方的约定对乙方中任意 1 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分配方式:2
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 36%的虚拟股(干股),乙方 4人每人平均分配 9%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 36%平均分配给乙方 4 人
若当年 4 人每人按 9%的比例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 1
5 万元的,则甲方将当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提高到 40%,即乙方 4 人每人分红10%,无论每人 10%分红所得是否高于人民币 1
5 万元均为最后分配结果
2 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 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 36%或 40%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