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3390 评论:0 条 更新时间:2024-8-7 16:37:04 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职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推举阅读:合同 审查 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 XXX 有限公司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审查贵司与王 XX 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查贵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合法性及法律问题,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1、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职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2、王 XX,身份证号:XXXX,已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具体条款的效力及修改建议 1、第 9 条关于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规定无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a、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止;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某一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 b、约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期间为解除或终止后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c、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法律未规定具体标准,每月支付的经济补偿在职工月工资的 20%以上为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所律师建议,贵司可修改如下: 第 9.1 条修改为:乙方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 9.2 条修改为:乙方在任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到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