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系一起涉及保证金、质量纠纷、材料款退还、退场协议履行等多项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后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以下为代理词原文,供同行沟通探讨
@@建设股份公司、@@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答辩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答辩及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集团)、@@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集团)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现针对 B 集团的上诉,提出如下答辩及代理意见,供您们判案参考
一、关于 B 集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问题
1、一审没有超越@@@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中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即 A 集团)向原告(即@@@)支付2760438
2 元及利息,被告二(即 B 集团)对前述欠款及利息负连带支付责任”表达的意思就是“判令 A 集团、B 集团连带向原告支付 27060438
2 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既未涉及 A 集团、B 集团以外的第三方,判决金额也未超过 27060438
2 元,因此一审并没有超越@@@的诉讼请求
此外,一审判决认定付款责任人为 B 集团的事项,系判决如何认定事实并作出相应判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的事项,B 集团称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一审没有漏列诉讼当事人
一审@@@提起的是要求 A 集团、B 集团支付材料、设备款的诉讼,本案并非追讨保证金的案件,@@@也并未要求成都 C 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C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一审所有的证据均无 C 公司显名,B 集团也无任何证据证明 C 公司与本案有关,当然无须 C 公司参加一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