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 23 号。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 23 号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三 、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租 金 126977.74.9 元 ( 第 一 年 租 金56115.12 元、第二年租金 70862.62 元,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 5417.44 元(第一年租金利息 4346 元、第二年租金利息 1071.44 元,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64493.41 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 年 4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止”;“年租金为 251115.12 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 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 1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 30 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 195000 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 56115.12 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 2013 年 4 月10 日、5 月 31 日和 6 月 27 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具状人: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