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和技术协助协议协议双方供方 SA和受让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技术许可和技术协助协议本技术许可和技术协助协议(“协议”)于2003年7月31日由以下双方订立:协议双方 : 供方 S
, 系一家根据法国法律组建的公司,其地址在x, 其本协议正式授权代表为F职务:董事长
(以下称为 "供方")作为一方和 受让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为“中国”)法律组建的合作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在中国上海市*1号, 5,其本协议正式授权代表为D, 职务:董事长
(以下称为"合营公司") 作为另一方供方 和合营公司以下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A) 合营公司是根据供方和上海K投资公司1996年7月9日订立的合营合同建立的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过压保护装置
(B) 供方希望向合营公司转让*****,在此方面,供方已经开发出了一项重要的专有技术和特定技术,并拥有这些产品的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方面的技术信息和专长
(C)为了制造和销售许可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合营公司准备获得该技术信息及其后续进展和改进
(D) 为此,经友好协商,供方同意向合营公司提供许可产品的制造工艺和销售方面的专有技术、特定技术和技术协助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鉴于此,各方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议所适用的大写的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关联公司”指受某一实体控制或控制某实体或与某实体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公司,此处“控制”是指或者(i)不论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的该实体或其他公司的投票权或类似权益(视情况而定);或(ii)有权选举该实体或其他公司的多数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行使该种权利不需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适用的法律”指任何适用的法规、条例、法令或其他法律、法规或细则或任何规则、通告、指令或由任何有适当管辖权的中国政府机关签发的任何许可、同意、执照、特许或其他批准
“登记机关”指根据适用的法律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