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巧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公司名称为:苏州巧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为:苏州市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4栋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首期2第二期第三期
首期第二期第三期
首期第二期第三期
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3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