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公司高管跳槽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案======================================================================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公司高管跳槽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案 [日期:2024-12-24] 来源: 作者:万文志 [字体:大 中 小] 思路:因赵某(副总经理)未与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且赵某已离职,无法追究赵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但可以追求赵某侵害电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案例: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公司高管离职后侵害原任职企业商业秘密案主讲嘉宾: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万文志律师概要:赵某在上海某电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 9 月,赵某以回家为由请假,但离开公司后再也没回公司上过班。后来,电子公司发现赵某在离开公司后,马上到原公司竞争对手,也是一家电子公司,担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公司一些客户也成为了对手公司的客户。问题:赵某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会诊意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赵某与原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从赵某擅自离职起,事实劳动关系就结束了,不再是原公司副总经理,那么,赵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原公司可采纳什么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呢? 赵某与原公司之间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赵某与电子公司之间也没有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也不负有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赵某及对手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公司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赵某及对手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一、案情介绍:上海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沪上一家中型电子产品销售企业,从去年 1 月 1 日起,聘请赵某从事销售工作,任命为销售部经理,今年又任命为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调研、市场策划、规划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公司制定了《公司重要岗位员工保守机密暂行规定》,将副总经理等 19 个岗位确定为重要保密岗位,将销售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确定为商业机密的范围。今年 9 月份,赵某以回家为由向总经理请假,此后再未回公司上班,亦未领取工资。后来,公司书面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