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办事指南 5 篇 XX 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文号: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颁布时间:执行时间: 2000年12月7日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XX 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习近平 附件:XX 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XX 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XX 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及其 职工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2年起按18%缴纳
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至2003年按7%缴纳;从2004年起按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央所属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申报,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