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3-01【生效日期】2004-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和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根据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一)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企业
保安服务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安全防范的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依照本办法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业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贸、旅游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和巡逻防范;(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及销售等服务,安全防范咨询服务,消防安全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从事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除符合国家设立公司的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数量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保安员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