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鲁国税发〔2010〕7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强化农-1-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监管,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具体范围由各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辖区内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成本占其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高低及户数多少研究确定
第三条预约定耗,是指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就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农产品单耗标准及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共同做出的约定安排
第四条农产品单耗,是指纳税人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数量
农产品单耗的确认,其方式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一种主要成品确定一个农产品单耗标准,也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各成品类别分别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或者按照加工生产的同类成品确定一个综合农产品单耗标准
第五条农产品单耗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地方标准的(以下简称为通用标准),应作为预约定耗的依据
县级以上国税机-3-关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