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发〔2006〕90号【发布日期】2006-11-10【生效日期】2006-11-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内政发〔2006〕9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排)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排)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供(排)水生产利润是指供(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