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 孙喜娥 陈高平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
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
《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
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