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保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左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城乡居保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城乡居保经办保险机构对下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为: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城乡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第八条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