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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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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作者:李研材 李桂球 发布时间:2024-02-03 15:57:30【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 2024 年 8 月 23 日到被告某公司处当行政助理,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各种社保费,所以原告依法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提出与其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告的工资为 1941.8 元/月,89.28 元/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 7个月又 28 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双倍支付2024 年 9 月 23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共 7 个月的工资差额13214.7 元。 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3214.7 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公司与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与原告没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利用自己曾在其他公司任过劳资核算员,熟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优势,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企图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归咎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公司,以达到猎取双倍工资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原告应聘到我公司工厂工作的动机不纯,拒绝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审理】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万秀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该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 1000 元,2024 年 1 月至 4 月每月工资为 1200 元。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先后负责燃料进厂监磅、车间统计、工厂劳资核算等工作,但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原告自 2024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在被告处实际工作 8 个月,每月所领工资分别为 269.2 元、1000 元、923.1 元、692.3 元、980.8 元、969.2 元、692.3 元、1200 元、784.6 元,月平均工资为938.9 元。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判决】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向其支付 7 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万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自 2024 年 9 月 23 日计至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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