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信合同纠纷案件初探 徐 雪 随着通信手段的日益发达,电话的日益普遍,电信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电信企业起诉追索逾期不缴纳话费的纠纷居多
根据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笔者就电信合同的性质、特征及电信合同违约金的法定性及约定性作如下探讨: 一、电信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用户要安装使用电话,首先要向电信企业申请,即就订立电信合同向电信企业发出要约
在电信企业表示同意即承诺后,由用户交纳初装费或入网费,并购买终端设备——电话机,由电信企业将电信线路或电子网络系统与用户电话机相联通,并提供给用户一个数字代码,即电话号码
用户通过电话机、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进行通信联络,即使用,同时用户要向电信企业交纳相应费用,即话费
由于电信合同的标的为对电信线路的使用,电信企业按约定将电信线路提供给用户使用,用户给付电信企业相应的对价,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供他方使用,他方给付租金具有相同性质
据此,笔者认为,电信合同的性质应为租赁合同,其中出租人为对电信线路享有经营权或所有权的电信企业,承租人为用户
但电信合同又有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特征: 1
电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用户的可选择性较小,这使电信企业处于强者霸主地位
用户须首先交纳初装费或入网费,且每月有最低费用
初装费或入网费不属预付款,合同履行后该费用不能冲抵话费,亦不属于定金,即使用户不违约亦属电信企业所有
该费用应为用户为获得合同解除权的对价,用户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不得追索初装费或入网费,电信企业则无权无故解除与用户的电信合同
用户对电信线路的使用须借助于自己所有的终端设备——话机,电信企业与用户对各自的设备分别享有所有权,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
因对租赁物的管理和控制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其责任归属亦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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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线路极易被盗接,电话号码极易被复制,且具有隐蔽性,存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