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略论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作者:刘德军中图法分类号:d941
8; d923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1999)03—0184—(3)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大量出现
所谓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种房屋买卖形式
该种买卖的核心内容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担保条款所要承担的任务
实践中,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条款内容也因而各异,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所以,对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典型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房屋买卖中以保证、抵押等最为常见
保证系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房屋买受人提供担保,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具有债权性,而且买受人寻找保证人也并非总是易事,故以保证作为房屋买卖的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
抵押系以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性担保,虽在担保功能上有其优越性,但由于房款数额较大,且一般房屋买受人未必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可资提供,所以其适用范围也颇受限制
质押与抵押有着同样的局限,留置与定金担保或者鲜有适用可能,或者担保功能不足,均很难适应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别需要
有鉴于此,实践中逐渐进展出以下几种担保条款(方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买受人一次怠于付款,买卖合同当然失其效力(失权条款),或者买受人因此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价款(期限丧失条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于合同成立后即转归买受人享有,但出卖人同时于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条款);或者出卖人在全部价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