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盱眙县中医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医院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种类: (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 (三)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合同); (四)货物运输合同; (五)供用电合同; (六)仓储保管合同; (七)财产租赁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财产保险合同; (十)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剂、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委托检验、技术培训、科技情报、科学资料翻译、药品严整合同等)
第六条 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指医院的法人即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以及职能处、室的负责人); (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第七条 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 (一)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属职能部门分管的,由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一并参加
我院参加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提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