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 托 协 议甲方(采购人):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 乙方(代理机构):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事宜经过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 签字之日起生效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条委托范围及要求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采购计划内的济南槐荫区服务驿站整体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HZC-GK-202476)委托乙方实施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人负担
第三条 提出采购需求 甲方指定 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向乙方提供采购所需要的有关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采购需求
第四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 乙方根据甲方的采购项目需求审查供应商资格;甲方可以在采购需求中对供应商提出资格、资质等要求,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卑视倾向
乙方代表甲方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关事项询问或质疑,必要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具体采购事宜 乙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刘昌弘接受和承办采购项目:根据甲方的采购需求,负责编制、印发采购文件;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采购事宜;甲方指定 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由乙方组织甲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七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 本项目由 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或因采购项目大而复杂,由甲乙双方共同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与供应商进行交涉,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由此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