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XX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XX省农村信用社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各审计中心,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二)审理,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失职问题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规章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三)核准,是指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违规失职问题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核,批准有关请示事项的过程。(四)申诉,是指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复核,或者对复核决定仍不服,书面请求本级机构或者上级机构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情形。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认真执行。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违规失职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涉嫌犯罪的,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同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与XX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第七条对已退休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处分和追偿权。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参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调查、审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移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对已和农村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失职行为,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单位处理,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追偿权。没有单位的,由本级农村信用社留存备查。第八条实行“双线问责、上追两级”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失职事实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包括正职、副职或享受相当待遇的。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1理责任的负责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负有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及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责任人员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一)直接责任人: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违规行为的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的发生,对违规失职行为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人员。1.机构案件及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信用社对案件(风险)防控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