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HR案例)签了劳动合同后,OFFER LETTER还有效吗?小王是某电器设备制造公司的(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当初小王来电器公司面试合格后,电器公司向小王发出了一份 OFFER LETTER,该录用信中明确电器公司每年发给小王 14 个月工资,其中第 13、14 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 1 月底前支付,标准为基本工资。小王在进入电器公司后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司每年支付 14 个月工资。另外,电器公司有关于年底发放双薪的规章制度,该制度规定,过试用期且年底在册的员工,可以享受 13 个月工资的待遇,第 13 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 1 月份发放,标准为基本工资。小王是 2024 年 2 月份进入电器公司的,2024 年 3 月份辞职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2024 年 1月份,电器公司支付了小王第 13 个月工资 3500 元(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小王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其 7000 元,即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理由是当初电器公司发给自己的 OFFER LETTER 中写的很清楚,是 14 个月工资,而非 13 个月工资。电器公司则认为 OFFER LETTER 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失效,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即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故不同意小王的请求。「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电器公司签订的 OFFER LETTER 中约定的有关年底发放 14 个月工资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前,我们先来看一下 OFFER LETTER 的有关法律问题:(一) OFFER LETTER 的性质OFFER LETTER 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录用信函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假如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至或传真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签发 OFFER LETTER 以及劳动者签回 OFFER LETTER 的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因此,OFFER LETTER 在法律上应受民法、合同法调整,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 OFFER LETTER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般用人单位会在 OFFER LETTER 中明确,该录用信的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发出的 OFFER LETTER 中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1、假如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