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4自治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甲方: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 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基层发〔2024〕4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制度待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为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不得转让、转卖、借用、出租或与第三方合作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一)制定新农合规划、方案、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检查督导新农合制度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乙方予以处罚或奖励
(三)指导和法律规范乙方医疗服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四)督促乙方开展新农合即时直报,监督乙方做好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计算、审核、结算
(五)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农合信息
(六)督促乙方遵守、执行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和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条 甲方义务(一)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履行职责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
(二)协助乙方做好新农合补偿资金的结算工作,督促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时、按规定程序、按标准结算补偿资金
(三)协调乙方与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业务沟通等有关工作
(四)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实行适当方式向参合人员告知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一)对甲方新农合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就有关处罚提出申诉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接受新农合制度业务培训,受邀参加新农合有关工作会议、业务检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