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权
admin发表于:2003-07-1212:20点击:918于建嵘士柏咨询网目前,理论界有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具体表现及对农村进一步改革的影响已多有论述,而对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现象却很少深究
我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所有权与使用权权能的相互替换以及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限制
一、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也作了与土地管理法相同的规定
上述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
这就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
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
首先,“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