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警慎中小企业 FOB 出口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彩云摘 要:文章列举了中小企业出口 FOB 合同中常见的几种风险条款,对每一种风险条款可能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作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贸易 FOB 合同 风险条款 防范随着 FOB 合同的增多,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在出口 FOB 条件下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例屡见不鲜,往往是钱、货两空,以败诉告终,实际承运人或装运港代理都不承担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实际托运人,也就是境外货运代理人却逃之夭夭,有时甚至连进口商都找不着,因为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人是合谋
在这些合同中,诸多条款都隐含了与卖方利益不相符的风险,因为面对买方市场前提下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局面,我国中小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不惜竟相压价,甚至接受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在贸易中承担了与收益不相符的巨大风险
这些 FOB 合同中,常见的风险条款有以下几种
(一)同一份合同项下的运输方式既有海运又有空运
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FOB 贸易术语只适用于全程水上运输,而不能适用于陆上运输或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
在同一份合同项下,既有海运又有空运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一旦发生争议,将得不到国际贸易惯例的支持
而且航空运价高,空运费往往超过了实际货物的价值
同时,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进口商仅凭到货通知单提货,出口商在货物运出后,钱、货两空的可能性极大
(二)采纳记名提单
使用“记名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
因为在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这就使出口商在对货物的控制上失去了主动权,也就使自己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
例如美国和南美地区的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单显示的收货人只要凭提单的正本复印件就能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