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变更制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初论——兼论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的规定[摘要]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合同变更特指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比较,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缺陷
为此,提出了立法建议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请求权的基础不是合同变更制度
「关键词」合同变更;合同更改;立法例;情势变更;建议;请求权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讨论对象
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1]和非要素的变更
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
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
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
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
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假如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
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