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 XX 省农业厅 XX 省旅游局关于印发《XX 省休闲农 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XX 县区农业局(农委)、旅游局(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决定》,促进全省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制定了《XX 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XX 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休闲农业的发展,规范和提高休闲农业点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农业生产和设施、农产品加工和农耕文化等农业资源条件,以农业产业为依托,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休闲、体验等多项服务,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形态。 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指经营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单个或集中连片的多个休闲农业经营实体,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等。 第三条 XX 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二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经营管理条件。 (一)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 (四)年接待游客 1 万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第五条基础设施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道路、通讯通畅,各种标识牌醒目明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三)有安全、消防和救护设施; (四)有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服务保障条件。 (一)以农业为依托,有 3 个以上休闲项目,特色鲜明。休闲项目包括农业观光、自助采摘、垂钓和种植、喂养等农事体验(面积不少于 100 亩)、磨制、酿造等农产品加工体验、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普展、节庆活动、农家餐饮、农产品等特色产品交易等; (二)从业人员在 15 人以上,其中吸纳农民就业在 60%以上,参加过业务培训,重点岗位经过专门培训; (三)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 50 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 (四)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第七条近二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